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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職犯公坐

唐律術語。同職指同僚,此處指主管審判的大理寺同僚;公坐指非因有意偏私而犯的過失。大理寺的同職為卿、少卿、正、丞、主簿、錄事、府、史等。共分四等:卿(長官),少卿及正(通判官),丞(判官),府及史。如某一等在斷案過程中有失(稱為首,即主要負責人),其餘三等(稱第一、第二、第三從)亦受程度不同的懲罰,故稱。參見“公坐相承減”。

同職犯公坐字典分解

同職的解釋 謂有共同職守者。指僚屬。 宋 沉括 《夢溪筆談·權智》:“ 述古 自率同職,禱鍾甚肅。”

多學一學:同進士出身【歷史官職】

官制用語。進士科舉人殿試合格,進入第四甲或第五甲或第三、四、五甲,即賜此等出身,簡稱同出身。明清為殿試三甲獲得者,一甲賜進士及第,二甲賜進士出身,三甲賜同進士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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