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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馬事例

清政府同西北、西南各少數民族以茶易馬之規定。定於順治初年。於陝西、甘肅、雲南等地設茶馬司,置大使,掌茶馬交易事項。規定上馬給茶十二篦(篦為裝茶竹簍,十斤為一篦),中馬九篦,下馬七篦。

茶馬事例字典分解

事例的解釋 [example;instance] 有代表性的,可以作為例子的事情典型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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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至元十九年(1282)升茶陵縣置。治今茶陵縣。轄今湖南茶陵縣地。屬湖廣行省。至正二十四年(1364)朱元璋又降為縣。明成化十八年(1482)復升為州,屬長沙府。1913年又改為茶陵縣。《讀史方輿紀要》:“州右翼廬陵,左蔽衡岳,山川綿亘,民物阜繁,于衡、湘之間,稱為奧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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