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國留學生取締規則
即日本文部省於明治三十八年(清光緒三十一年,1905)十一月二日頒布的《關於準許清國人入學之公私立學校之規程》。“取締”乃沿用日文,意即管束。規定中國留學生進入日本各類學校就讀時,須持有清廷駐日公使的介紹信;中國留學生居住的宿舍、公寓等,須受日方的“校外之管束”;中國留學生如以“性行不良”理由被飭令退學後,他校不得再行招收入學等。規則頒布後,留日中國學生視其為鎮壓革命運動、剝奪留學生就學自由的產物,展開大規模的反對運動。
清國留學生取締規則字典分解
清國的解釋 稱 清 朝統治時的 中國 。 清 末多用之。 清 馮桂芬 《制洋器議》:“我 大清國 北自 興安嶺 ,南自 厓州 ,距四十三度,計萬七百餘里。” 魯迅 《朝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