乞鞫
秦漢訴訟程式。亦作乞鞠。秦漢時法律規定,案件審理結束後可請求重審,稱為乞鞫。《睡虎地秦墓竹簡·法律答問》:“以乞鞫及為人乞鞫者,獄已斷乃聽,且未斷猶聽也?獄斷乃聽之。”《史記·夏侯嬰列傳》裴駰集解引鄧展云:“律有故乞鞠。”司馬貞索隱:“案《晉令》云:獄結竟,呼囚鞠語罪狀,囚若稱枉欲乞鞠者,許之也。”漢代還規定乞鞫時限,《周禮·秋宮·朝士》鄭玄註:“若今時徒論決滿三月不得乞鞫。”即結案後超過三個月就不得請求重審。
乞鞫字典分解
乞鞫的解釋 亦作“ 乞鞠 ”。請求複審。《周禮·秋官·朝士》“期外不聽” 鄭玄 注引 漢 鄭司農 云:“若今時徒論決,滿三月,不得乞鞫。” 漢 王符 《潛夫論·述赦》:
乞的解釋 乞 qǐ 向人討、要、求:乞求。乞丐。乞靈(向神佛求助)。乞憐。 姓。 筆畫數:3; 部首:乙; 筆順編號:315
鞫的解釋 鞫 jú 審問犯人:鞫訊。 窮究。 筆畫數:18; 部首:革; 筆順編號:122125112354111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