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與外洋彼此收遞電報辦法契約

歷史字典解釋

丹麥大北電報公挾制清電報總局訂立的電信事務契約。光緒七年一月二十八日(1881.2.26),由清方代表盛宣懷與丹方代表恆寧生 (Jakob Henningsen,1849—1913)簽於天津。凡十四款。主要內容:(1)經中國線路寄發與外國往來電報,凡發報未指定線路者,由日本至海參崴之丹公司線路傳寄;(2)寄發電報使用對方線路,照章付費;(3)雙方可自定報價,但寄外國電報須按國際章程;(4)中國設立對丹方有利的津滬線路;(5)長江水線修理須雇丹方船隻、人員。

詞語分解

  • 中國的解釋 ∶指中原地區與中國抗衡。;;《資治通鑑》 又驅中國士眾。將中國人。 ∶京城惠此中國,以綏四方。;;《詩;大雅》詳細解釋.上古時代,我國 華夏 族建國於 黃河 流域一帶,以為居天下之中,故稱中國,而把
  • 契約的解釋 兩人或幾人之間、兩方或多方當事人之間在辦理某事時,為了確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而訂立的各自遵守的條文詳細解釋.各方執以為憑的契約、文書。《周禮·秋官·朝士》“凡有責者,有判書以治則聽” 唐 賈公彥 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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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名。麴氏高昌國禮部長官。職掌同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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