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衛拉特法典
書名。簡稱《衛拉特法典》。蒙語稱察津·必扯克(法典、法律文獻之意)。明崇禎十三年(1640),巴圖爾琿台吉、扎薩克圖汗召集厄魯特、喀爾喀諸部封建主會盟塔爾巴哈台(今塔城。一說會盟於扎薩克圖汗駐牧處)時制定。用回鶻式蒙古文書寫。內容包括僧侶和宗教、驛傳運輸和賦役、氏族生活和婚姻、畜牧和狩獵、私有財產和繼承權、刑法和審判制度、諸部相互關係和攻防組織等規定。對協調諸部關係,鞏固封建秩序起過重要作用。有托忒文和蒙古文抄本,還有俄、德、英、日等文譯本。
蒙古衛拉特法典字典分解
蒙古的解釋 蒙古: ①民族名。唐時始見史書記載。初居額爾古納河流域,後逐漸散布到蒙古高原的廣大地區,過著遊牧生活。13世紀初成吉思汗統一各部,建立蒙古汗國。此後展開大規模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