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祐佃客逃移法
北宋仁宗時為限制川峽一些地區官莊與私人佃客逃移的兩項專法。皇祐四年(公元1052年)頒布。規定:①夔州路(治今四川奉節)諸州官莊客戶逃移者,各地一律不得準其居停,官府須將他們一律“勒歸舊處”。②施(今湖北恩施)、黔(今四川彭水)二州諸縣主戶所役使之旁下客戶逃移外界,各有關縣司須派人限期會同所屬州縣勒還原業主。各州縣並須協同把守邊界,防範佃客逃移出入。這兩項專法剝奪了這些地區官莊及私下客戶遷移的自由。
北宋仁宗時為限制川峽一些地區官莊與私人佃客逃移的兩項專法。皇祐四年(公元1052年)頒布。規定:①夔州路(治今四川奉節)諸州官莊客戶逃移者,各地一律不得準其居停,官府須將他們一律“勒歸舊處”。②施(今湖北恩施)、黔(今四川彭水)二州諸縣主戶所役使之旁下客戶逃移外界,各有關縣司須派人限期會同所屬州縣勒還原業主。各州縣並須協同把守邊界,防範佃客逃移出入。這兩項專法剝奪了這些地區官莊及私下客戶遷移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