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國有政策
1910年5月23日 (宣統二年四月十五日)美、英、法、德四國銀行團訂立鐵路協定,聯合逼迫清政府向其借款修築川漢、粵漢兩鐵路。次年,盛宣懷就任郵傳部尚書後,向清廷提出把各省鐵路收歸國有、借款興辦的具體辦法。5月8日(四月十日)清“皇族內閣”成立。次日,清政府宣布全國鐵路幹路“均歸國有,定為政策”。5月18日(四月二十日)任命端方為督辦川漢、粵漢鐵路大臣,派其南下強行接收鄂、湘、川、粵四省紳商士民的商辦鐵路公司。5月20日(四月二十二日)即與四國銀行團訂立了川漢、粵漢鐵路借款契約。契約規定:借款總額六百萬英鎊,年息五厘,以兩湖厘金鹽稅作擔保,粵漢路用英國總工程師,川漢路用美、德兩國總工程師,四國銀行團享有兩湖境內兩路修築權,以及該路在延長時繼續投資的優先權。清政府的鐵路國有政策改變了鐵路準交商辦的政策,奪路、奪款、借外債以挽救自身的覆亡。這種賣國行徑,激起了全國人民的義憤和反對。尤其是川、粵、鄂、湘四省紳商士民,經過長期收回利權運動,爭得川漢、粵漢兩路商辦的利權,集股籌款。鐵路國有侵害了社會各階級、階層的切身利益,因而保路風潮頃刻勃起於長江中游,不數月即席捲清王朝以去。
鐵路國有政策字典分解
鐵路的解釋 [railway;railroad] 行駛通道或軌道的一種,由鋼軌構成,早先是由木製,但現在通常為鋼製,通常由鋼軌首尾相接鋪成兩條線,構成供車輛行駛的永久性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