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天津條約
原稱《和約章程》,第二次鴉片戰爭期間法國強迫清政府訂立的不平等條約。1858年6月27日(鹹豐八年五月十七日)清欽差大臣桂良、花沙納與法國全權代表葛羅在天津簽訂。共四十二款,附約六款。其主要內容是:公使駐京,與清政府外交往來用平等禮節,並在通商各口設領事館;增開瓊州、潮州(後改汕頭),台灣(後選定台南)、淡水、登州(後改煙臺)、南京為通商口岸;法國天主教教士可入中國內地自由傳教;準許法國人往內地遊歷,在各通商口岸任意租地建築、設立教堂、開設醫院、興辦學校等,中國人觸犯、毀壞教堂、墳地等,地方官應嚴加懲處;凡中國與各國議定的稅則、關口稅、噸稅、過關稅、出入口貨稅,法國都可“均沾”;法國兵船、商船有權駛入中國各通商口岸停泊;中國給法國賠款白銀二百萬兩。中法《天津條約》進一步破壞和踐踏了中國的主權,為法國侵略勢力在中國的擴張提供了根據。
中法天津條約字典分解
中法的解釋 (1).合法。《商君書·君臣》:“故明主慎法制,言不中法者不聽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為也。”(2).犯法。 清 王士禛 《池北偶談·談故一·難蔭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