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主督護制
北魏初期維護地方統治的一種行政組織形式。宗主督護制是在宗族組織的基礎上形成的。十六國時期,北方地區連年混戰,豪門大族為保護自己的財產和權勢,往往率領宗族結塢自保,或百室合戶,或千丁共籍,甚至一宗至萬家。統治這種塢堡的宗主,大量隱藏戶口,以充作自己的佃客、部曲,組織私家武裝,平時令其生產,戰時督其打仗。這些隱戶雖不負擔國家賦役,但豪強對他們的征斂,倍於公賦。北魏統一北方後,這種豪強割據、塢堡林立的情況,一時無力改變,只好在原有的塢堡組織基礎上, 建立宗主督護制。任命塢堡主為宗主督護,讓他們行使基層政權的職能,通過他們向農民徵發租調力役,並維護地方秩序。三長制建立後,宗主督護制廢止。
宗主督護制字典分解
宗主的解釋 (1).指宗子。一姓的繼承人。《左傳·襄公二十七年》:“ 齊 崔杼 生 成 及 彊 而寡,娶 東郭姜 ,生 明 …… 崔成 有病而廢之,而立 明 。 成 請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