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禁政策
清初為了防範漢族人民以沿海島嶼為依託進行反抗,杜絕“民夷勾結”,危害清朝統治,厲行海禁, “寸板不許下水”。清初對外通商的口岸只有澳門一地。康熙二十二年(公元1683年),清朝統一台灣,始許民得以造船出海,並在康熙二十四年設廣東澳門、福建漳州、浙江寧波、江南雲台山四榷關與外國通商。清政府雖然開關與外國貿易,但對外國商船的活動嚴加限制,對逗留外國的中國人也防範極嚴。乾隆二十二年(公元1757年),由於英國等殖民者在中國沿海進行種種非法的活動,清政府決定從此只準在廣州一口通商,並由政府特許的“十三行”商人統一經理外商來華貿易事宜。又制定了很多限制外商的禁例;同時也加強了對內地商人的限制,設立了保商制度。凡外來的一切人員、船隻、貨物及納稅等事皆由保商擔保。清政府還先後頒行了禁止五穀、金銀、銅觔、絲斤出洋的種種禁令。清朝對外貿易的限制政策,對於殖民主義者在中國的侵略活動起過一定的反抗作用,但另一方面,卻使中國失掉了對外貿易的主動性,使中國封建社會內部已經滋長起來的資本主義因素,得不到進一步發展。
海禁政策字典分解
海禁的解釋 指 明 清 兩代禁止 中國 人到海外經商和限制外國商船進口貿易所採取的措施。 明 唐順之 《條陳水運事宜》:“今歲夏間,聖明念 遼 人之飢,弛海禁,運米賑之
政策的解釋 [policy] 國家、政黨為實現一定的政治路線而制定的行動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