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定公田
南宋理宗時強買民田以擴大“公田”的歷史事件。理宗即位後,官僚貴勢之家瘋狂兼併土地,國家財政日絀。景定四年(公元1263年),知臨安府劉良貴、浙西轉運使吳勢卿和殿中侍御史陳堯道等,迎合權相賈似道之意,建策回買公田,以增加政府收入。理宗遂下詔首於兩浙及江東、西推行之。其法,依限田之義,按官府規定占田限額,無論官戶、民戶,凡逾限田產皆抽三分之一回買為“公田”。其地價按租米一石給二百貫折算,而時價石租之田有值千貫者。後又減價償以十八界會子四十貫,而用官告、度牒加價支付。最初僅買富豪之家逾限之田,繼即實行敷派強買,雖百畝之家也不能免。中央設提領官田所以總其事,命劉良貴掌之。下設四個分司。地方以憲司、運司等領公田。鄉設官莊,以當地上戶充莊官。抑勒農民重租承佃,百姓為之破產失業者甚眾。至恭宗德祐元年(公元1275年)始罷。
景定公田字典分解
公田的解釋 (1).古代井田制度下,把土地劃成“井”字形,分為九區,中區由若干農夫共同耕種,將收穫物全部繳給統治者,稱為“公田”。同中區以外的“私田”相對稱。《詩·小雅·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