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思本艦隊
一稱阿思本事件。1862年(同治元年)奕訢接受署總稅務司赫德建議,奏準委託回英國休假的總稅務司李泰國購買英國兵船,以為進攻天京之用,先付六十五萬兩,買七隻(四大三小)裝備大炮的兵船。後又追加十五萬兩。1863年(同治二年)由七艘兵船、一艘躉船和六百人組成的艦隊在英國軍官阿思本率領下駛抵上海。李泰國返華要求追加經費二十七萬兩,共一百零七萬兩,每月付用費七萬兩。清政府決定艦隊由中國派員統領,而以阿思本為副職,所雇洋員以四年為期,限期內中國官兵上船學習。但李泰國在英國已與阿思本訂立契約,規定該艦隊由阿思本全權統領,艦隊只聽由李泰國傳達的皇帝命令,而李泰國認為不合理的上諭,亦可拒絕傳達,同時規定該艦隊不受地方督撫節制。清政府拒不承認這個契約,原贊成購買船炮、建立海軍的曾國藩、曾國荃也大為不滿,聲明長江水師無需外國兵船幫助。阿思本靠英國公使撐腰堅持要求執行契約。英國控制中國海軍的圖謀引起其他列強的不滿,美國公使向清政府施加壓力。清政府只得將全部兵船遣回英國。除已按月費七萬五千兩規定支付外,發給遣送費用三十七萬五千兩,並另贈阿思本銀一萬兩,而英國只交回買價銀二十一萬三千兩。清政府因此革退李泰國總稅務司職務。清政府在阿思本艦隊事件中用費約達一百五十萬兩,但沒有買到一隻艦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