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停戰條件
即《中法和議草約》,因在巴黎簽訂,法文本稱《巴黎議定書》。1885年4月4日(光緒十一年二月十九日)清政府談判專使、英籍稅務司金登乾與法國外交部政務司司長畢樂於巴黎簽訂。共三條:兩國遵守1884年5月訂立的《中法會議簡明條款》;雙方停戰,法軍解除對台灣的封鎖;雙方派人在天津或北京訂立條約細目及撤兵日期。另附《停戰條件釋義》五條。
中法停戰條件字典分解
中法的解釋 (1).合法。《商君書·君臣》:“故明主慎法制,言不中法者不聽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為也。”(2).犯法。 清 王士禛 《池北偶談·談故一·難蔭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