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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法

宋王安石變法中所行新法之一。熙寧二年(公元1069年)九月頒行。因其主要是對以往常平倉法進行改革,故亦稱常平新法。其法規定:將過去掌調節谷價的常平倉及掌賑濟貧疾老幼的廣惠倉所積糧谷兌換為現錢, 由提舉常平官掌之。每年青黃不接時,於夏秋兩次向城鄉居民借貸。出貸時將民戶所貸糧米以適平價格折為現錢貸付,屆時隨兩稅歸還,或繳納現錢,或按價折為糧米,皆許從便。借貸先鄉村後坊郭,皆須五戶或十戶結保(客戶須與主家結保)。按戶等高低,富戶借多,貧下戶借少,皆有限額。歸還時須本息一起還納,每次(半年)按百分之二十計息。此法曾遍下諸路,在平抑物價,限制高利貸盤剝等方面,曾收到一定成效。元祐元年(公元1086年)罷。後行廢不常,且漸失立法原意。

青苗法字典分解

青苗的解釋 [young crops] 處於生命、發育、生長的最初或相對較早階段的沒有成熟的莊稼

法國語字典 法 fǎ 體現統治階段的意志,國家制定和頒布的公民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法辦。法典。法官。法規。法律。法令。法定。法場。法理。法紀。法盲。法人(“自然人”的對稱。

多學學:青皇【歷史典故】

同“青帝”。明 倪元璐《皇極門頒歷作》詩:“黑帝威初試,青皇位早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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