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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德洋款契約

或稱“英德借款詳細章程”,1896年(光緒二十二年)初,清政府按《馬關條約》規定籌措第二期對日賠款。英德兩國搶先兜攬借款,英國公使甚至以“不惜訴諸武力”要挾清政府。經過激烈爭鬥,英德集團壓倒俄法集團而取得了第二次借款權。3月23日(二月十日)清政府與英德兩國簽訂了《英德洋款契約》共十八款。主要內容是:借款總額一千六百萬英鎊,折銀九千七百餘萬兩。年息五厘,由英國滙豐銀行和德國德華銀行分攤貸給,九四折扣交付,以海關收入為擔保,三十六年還清。償還借款期內,中國海關總稅務司職位必須由英人擔任,從而使英國取得了控制中國海關行政三十六年的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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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署名。清末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所屬之機構。同治三年(1864)設。掌管對英吉利及奧斯馬加(奧地利)兩國交涉事務,並辦理各國通商及關稅等事。光緒二十七年(1901)併入外務部。 清代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內部機構。掌理英吉利、奧斯馬加(奧地利)兩國交涉往來之事,並掌辦各國通商及關稅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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