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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置三司條例司

宋神宗時主持變法的專設機構。熙寧二年(公元1069年)二月置。掌制定新的財政經濟政策,變革舊法,頒行新法,以通天下之利。初由參知政事王安石和知樞密院陳昇之兼領,後易以韓絳。設檢詳文字等官。曾制定和頒行均輸法、青苗法、農田水利等法。次年五月併入中書,以司農寺領其事。

制置三司條例司字典分解

制置的解釋 (1).規劃;處理。 南朝 宋 劉義慶 《世說新語·言語》:“丞相初營 建康 ,無所因承,而制置紆曲,方此為劣。”《舊唐書·裴度傳》:“時驕主荒僻,輔相庸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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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名。簡稱制使。唐代後期置,為臨時軍事長官,鎮撫地方。宣宗時,以白敏中充招討党項行營都統制置使。北宋或置,掌經畫邊防軍旅之事。政和中,西北用兵,以內侍童貫為之。宣和末,又置京畿輔郡兵馬制置使。靖康元年(1126),河東路與陝西五路亦置。南宋建炎元年(1127)置招捉盜賊制置使,三年置行在五軍制置使。又增置制置副使。諸路之使多以安撫大使兼任,掌本路軍馬屯防捍禦之事。紹興二年(1132)置沿海制置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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