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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憲

【生卒】:774-829

晟子。精通法律。始任太原府參軍。歷任衛、絳、洪三州刺史、江西觀察使、嶺南節度使等職,在任均有政績。(參見《新唐書》)

李憲字典分解

李的解釋 李 lǐ 落葉小喬木,果實稱“李子”,熟時呈黃色或紫紅色,可食:李代桃僵(原用“桃”“李”共患難來喻兄弟相愛相助,後喻互相頂替或代他人受過)。投桃報李。李下不正

憲的解釋 憲 (憲) xiàn 法令:憲章。憲令。憲兵。 指“憲法”:違憲。立憲。制憲。 筆畫數:9; 部首:宀; 筆順編號:44531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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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9 唐高祖第十四子。武德六年(623),封蜀王。徙吳、霍王。娶魏徵女為妃。多才藝,善騎射,為高祖、太宗親重。歷壽、絳、徐、定、青等州刺史。在州唯閉門讀書,吏事委長史、司馬。每入朝,則上書陳時政得失,高宗甚重之,有大事常密咨之。後坐與越王李貞連謀,徙黔州,死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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