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電管理局
交通部直屬機關。國民黨政府交通部設定,依照民國十八年(公元1929年)七月公布的《無線電管理局章程》規定,其職任為管理全國無線電報電話及其他套用無線電波的交通事宜。局內分置三課:總務課,掌理關於電台員役的考績,電台經費及預算、決算,電台的設定及裁併,電台所屬的公產公物,電台的出納監察,電台臨時零星開支的審核,審核民有電台、電機立案給照,無線電刊物的編譯及出版,典守局印、處理文書及保管案卷,庶務及不屬於他課事項;工務課,掌理關於電台建築,工程費用估計,機件材料的配發及試驗,電波的分配,審訂工程規範及稽核工務報告表冊,電台工務人員的臨時調派及考核,審核民有電台工程設計及機件程式,檢定民有電台技術人員資格,規定民有電台電波事項;業務課,掌理關於電台通訊,報務話務分配疏通,結算及稽核電費帳目,編制營業冊報及統計,報話價目,電台呼號,電台報話人員的臨時調派及考核,特許民有電台通訊,規定民有電台呼號,編制民有電台統計圖表事項。設局長一人,由交通部遴選有電學業務專長或歷辦電政事務滿一定年限者充任;課長三人,課員若干人,工程司若干人,由部遴派技術人員充任,但其職掌事務不關技術者不在此限;必要時得酌用書記及其他雇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