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衡清吏司
官署名。簡稱虞衡司。明清工部四司之一。明洪武二十九年(1396)置,設郎中一人,員外郎二人,主事四人。南京工部虞衡清吏司亦郎中一人,主事二人。掌理采捕山澤鳥獸之肉、皮革、骨角、羽毛等物,並司制造軍裝、兵械,燒造陶瓷、冶鑄器具等事。清順治元年(1644)沿置。設郎中五人,滿洲四人,漢一人; 員外郎六人,宗室一人,滿洲之人,蒙長一人,漢一人; 主事四人,滿洲三人,漢一人及筆帖式、經承等吏員分理司務。專掌製造各項器物、稽核軍裝、軍火,分辨東珠等次之事。所屬有都吏科、軍器科、窯冶科、雜科、軍器算房、火房等辦事機構。光緒三十二年(1906)載。
官署名。明清皆置,為工部四司的第二司,掌山澤采捕、陶冶器用。見《明史·職官一·工部》、《清史稿·職官一·工部》。
虞衡清吏司字典分解
虞衡的解釋 古代掌山林川澤之官。《周禮·天官·太宰》:“以九職任萬民,三曰虞衡。” 鄭玄 註:“虞衡,掌山澤之官,主山澤之民者。” 賈公彥 疏:“地官掌山澤者謂之虞,掌川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