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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律所

官署名。民國十六年(公元1927年)九月北洋政府置,屬禮制館。由禮制館編纂一人兼領,掌理典禮所用樂歌、樂器的編制事項。

樂律所字典分解

樂律的解釋 [temperament] 見“音律”

所國語字典 所 suǒ 處,地方:住所。哨所。場所。處所。 機關或其他辦事的地方的名稱:研究所。派出所。 量詞,指房屋:一所四合院。 用在動詞前,代表接受動作的事物:所部(

多學一學:樂毅見猜【歷史典故】

《史記.樂毅傳》:“樂毅留徇齊五歲,下齊七十餘城,皆為郡縣以屬燕,唯獨莒、即墨未服。……惠王自為太子時嘗不快于樂毅,及即位,齊之田單聞之,乃縱反間於燕,曰:‘齊城不下者兩城耳。然所以不早拔者,聞樂毅與燕新王有隙,欲連兵且留齊,南面而王齊。齊之所患,唯恐他將之來。’於是燕惠王固已疑樂毅,得齊反間,乃使騎劫代將,而召樂毅。樂毅知燕惠王之不善代之,畏誅,遂西降趙。趙封樂毅於觀津,號曰望諸君。”戰國時,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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