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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泊所

明、清掌徵收魚稅的機構。於全國各河湖堰池設。明朝視事之繁簡設官一至三人不等; 清朝設大使以掌其事。


官署名。元朝在建康、安慶、池州等處設河泊所,以大使、副大使領之,掌收漁稅。明沿元制,洪武十五年有河泊所二百五十二處。清朝只在廣東設所,有官二人,見《明史·職官四·河泊所》。

河泊所字典分解

河泊所的解釋 元 代在 建康 、 安慶 、 池州 等處設定的掌收魚稅的官署。 明 代廣為設定, 洪武 十五年,全國有河泊所二百五十二處。 清 代只在 廣東 設河泊所官二人。《

所國語字典 所 suǒ 處,地方:住所。哨所。場所。處所。 機關或其他辦事的地方的名稱:研究所。派出所。 量詞,指房屋:一所四合院。 用在動詞前,代表接受動作的事物:所部(

也學習下:河漢【歷史典故】

①指銀河。唐王勃《上皇甫常伯啟》:“循襟佩德,撫事知恩,山嶽有輕,河漢無極。” ②形容大而無當,不著邊際。梁啓超《論變法不知本意之害》: “然茲事體大,非天下才,懼弗克任,恐聞者驚怖其言以為河漢。” ③謂誇大言詞。清蔣湘南《與田叔子論古文第二書》: “足下上觀千古,博觀而約取之,當不河漢吾言。” ●《莊子·逍遙遊》: “肩吾問於連叔曰:‘吾聞言於接輿,大而無當,往而不返。吾驚怖其言猶河漢而無極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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