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泊所
明、清掌徵收魚稅的機構。於全國各河湖堰池設。明朝視事之繁簡設官一至三人不等; 清朝設大使以掌其事。
官署名。元朝在建康、安慶、池州等處設河泊所,以大使、副大使領之,掌收漁稅。明沿元制,洪武十五年有河泊所二百五十二處。清朝只在廣東設所,有官二人,見《明史·職官四·河泊所》。
河泊所字典分解
河泊所的解釋 元 代在 建康 、 安慶 、 池州 等處設定的掌收魚稅的官署。 明 代廣為設定, 洪武 十五年,全國有河泊所二百五十二處。 清 代只在 廣東 設河泊所官二人。《
所國語字典 所 suǒ 處,地方:住所。哨所。場所。處所。 機關或其他辦事的地方的名稱:研究所。派出所。 量詞,指房屋:一所四合院。 用在動詞前,代表接受動作的事物: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