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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薦

北洋政府時期縣知事選任的方式之一。其時縣知事的選任,除經考試及格者外,亦有經保薦後在內務部註冊而任用的。依照民國二年(公元1913年)十二月二日公布的《知事任用暫行條例》規定,被保薦者須有政治學識的著述或有政事經驗的成績。凡各部總長或各地方最高行政長官認為富有政事學識經驗者,可列舉事實,連同品行才具考語,出具“保薦文”,送由內務部交與知事試驗委員會審核。經委員會過半數委員的同意,決定其可否免試。決定免試者,由內務總長經國務總理呈請大總統核准,並在內務部註冊後分發任用。若經委員會議決仍須考試者,除免去甄錄試外,其他的考試均須參加。次年修改保薦辦法,對於縣知事的資格略予放寬,保薦手續也有所簡化。

保薦字典分解

保薦的解釋 [recommend and guarantee] 負責推薦;保舉

保的解釋 保 bǎo 看守住,護著不讓受損害或喪失:保衛。保管。保健。保障。保密。明哲保身。朝不保夕(早晨保不住晚上會發生什麼情況。形容形勢危急)。 維持原狀,使不消失或

薦的解釋 薦 (薦) jiàn 推舉,介紹:推薦。舉薦。薦擢。 頻仍,屢次:薦仍(一再)。荐饑(連年饑荒)。薦食(一再吞食,喻不斷侵略)。荐臻(接連來到)。 進獻,祭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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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保甲養馬。宋神宗時,規定河北、河東、陝西五路及開封府界諸縣保甲養馬,戶一匹,物力高而自願者二匹,給以官馬,或官給錢自買。養馬戶可減免部分賦稅。三等以上戶十戶為一保,四等以下戶十戶為一社。保戶馬病死,由養馬戶單獨賠償;社戶馬病死,由養馬戶與其他九戶共償其半。後復推行於京東、京西路。哲宗時罷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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