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記官長
官名。北洋政府始置。(1)設於大理院書記廳、高等審判廳書記廳和高等檢察廳書記室,分別主管本廳、室事務。(2)設於審計院書記室,主管本室事務。(3)設于海軍總司令公署,為上、中校或相當文官。國民黨政府於各級法院及其分院均置書記官長,地位在檢察處主任書記官及書記官之上。
書記官長字典分解
書記的解釋 (1) [secretary](2) 舊稱從事文書工作的人(3) 黨、團等各級組織的主要負責人(4) [books]∶指書籍涉獵書記(5) [letter]∶書
官長的解釋 (1) [official in charge]∶舊時行政單位的主管官吏(2) [(military) officer]∶舊指軍官當官長比士兵多幾個子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