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職技術人員任用資格

歷史字典解釋

依照國民黨政府於民國二十四年(公元1935年)十一月四日公布的《技術人員任用條例》規定,具有下列資格之一的公務員可任用為委任職技術人員:一、經普通考試各種技術人員考試及格或與普通考試相當的特種技術人員考試及格者;二、現任或曾任委任職技術人員經審查或考績的人員;三、現任或曾任最高級委任職技術人員若干年以上經銓敘合格的人員;四、在立案過的中等以上職業學校畢業,並在各官曾任與委任職相當的技術職務四年以上著有成績者;五、在教育部認可的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六、在認可的中等以上職業學校畢業並在主管官署登記的營業場實習四年以上或繼續擔任技術工作二年以上者;七、在認可的中等以上職業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並曾任與所擬任職務相當的職務一年以上,較有成績者,八、各種專門職業人員經依法有證書並繼續執行職務三年以上,成績較為突出者;九、曾任有關技術的雇員五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詞語分解

  • 委任的解釋 ∶任命某人擔任職務委任一個官員 ∶託付詳細解釋.信任,信用。《史記·張釋之馮唐列傳》:“委任而責成功,故 李牧 乃得盡其智慧型。”《北齊書·任延敬傳》:“ 榮 署為王,甚見委任。” 唐 劉肅 《大唐
  • 資格的解釋 ∶為獲得某一特殊權利而必須具備的先決條件取得競選總統資格 ∶從事某種活動時間長短所形成的身分擺老資格詳細解釋.資,原指地位、經歷等。格,政府制訂官員除授或升遷所應依據的法令條例。 唐 封演 《封氏

歷史官職推薦:將作監丞

參見“將作丞”。 官名。隋唐與宋置,屬將作監,協助監與少監處理監務。見“將作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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