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書任用資格
依照民國二年(公元1913年)一月九日北洋政府公布的《秘書任用法草案》規定, 所謂秘書, 包括秘書長在內,均不得按《文官任用法》的規定任用,得由各官署的薦任文官兼任,但國務院秘書不在此限。民國四年(公元1915年)九月《文職任用令》公布後,《文官任用法草案》作廢,秘書的任用須按照一般文官任用規定任用。民國六年(公元1917年)二月十八日由國務院會議議決呈準,仍可不限資格任用;但除已有薦任官資格者外,現任秘書均不按兼任職論。
秘書任用資格字典分解
秘書的解釋 (1) [secretary]∶受僱為上級處理通訊及日常事務和雜務的人(2) [secret book]∶秘密的書,如宮禁藏書、讖緯圖篆、朝廷機要文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