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參議會
縣民意機關。國民黨政府設定,依照民國二十八年(公元1939年)九月十九日公布的《縣各級組織綱要》規定,縣設參議會,參議員由鄉(鎮)民代表會選舉產生,每鄉(鎮)選舉一人,並得酌加依法成立的職業團體代表為縣參議員,但不得超過總額十分之三。縣參議會議長由縣參議會自選為原則。民國三十年(公元1941年)八月九日公布《縣參議會組織條例》、《縣參議員選舉條例》,自民國三十二年(公元1943年)五月五日起施行。在正式施行之前,有些省有縣臨時參議會的設定,《四川省各縣臨時參議會組織規程》規定縣臨時參議會的職權是:凡縣政府年度施政計畫,年度地方預算,處分公產學產及有關人民負擔事項,於呈請省政府核定前應提交臨時參議會議決。對於臨時參議會行使此權的決議,縣政府如認為不能執行時,可提交複議,但如經出席參議員三分之二決議維持原案或對原案修正,除經呈請省政府核准免予執行外,縣政府便必須執行。
縣參議會字典分解
議會的解釋 [parliament] 某些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