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闌遺監太監

官名。元至元二十年(公元1283年)置闌遺所,屬宣徽院,二十五年(公元1288年)改為監,延祐七年(公元1320年)定秩為正四品。掌收遺失無主認領的人口、奴婢、牲畜與錢物。設太監一人為主官,下設少監、監丞各二人,又有知事、提控案牘、令史、譯史等員。

闌遺監太監字典分解

闌遺的解釋 (1).遺失。 唐 李靖 《李衛公問對》卷上:“諸拾得闌遺物,當日送納虞侯者,五分賞一。”《新唐書·百官志一》:“闌遺之物,揭於門外,牓以物色,期年沒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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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時雲南黎人居住的房子。黎人架木築屋,上下兩層。上層鋪草如樓,人自居之。底層圈養牲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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