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參政院
北洋政府時期違反《臨時約法》的非法議會之一。根據臨時執政府於民國十四年(公元1925年)四月七日議決設定,臨時參議院為臨時執政府的諮詢機關,同年七月三十日開院,其任務是輔佐臨時執政。職權可分為議決的和建議的兩類:關於議決的職權,有下列各項:一、關於省自治的促成,在國憲和省憲未施行前應先規定的省自治暫行條例;二、關於善後會議、財政善後委員會、軍事善後委員會等議決的執行事項;三、關於消弭及調停省際或省內相互間的糾紛事項;四、關於與外國宣戰、媾和或締結條約案;五、關於募集內外公債、增加租稅事項;六、對臨時執政隨時提出諮詢事項的議決。議決後,如臨時執政認為可行,則分別發交由各主管官署執行;如認為不可行,得於二十日內交付複議,複議通過,即予執行。上述一至三各項,臨時參議院得向臨時執政建議,由參政十分之一以上的連署提出,如臨時執政認為可行,分別發交主管官署執行。參政包括下列各方面人員,一、各省區軍民長官各派代表一人;二、京兆、熱河、察哈爾、綏遠、西康及蒙、藏、青海長官各派代表一人;三、邊防督辦、宣撫使,各總司令或各軍最高將領各派代表一人;四、內外蒙古、西藏、青海、滿籍各旗,回部及華僑,由臨時執政共派十六人,但以各地旗、部人為限;五、各省、各地區議會長各一人;六、各省區法定團體的會長互選一人;七、由臨時執政派充二十至三十人。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均由臨時執政就參政中特派。院內置秘書廳,設秘書長一人,由臨時執政派充,綜理廳務;秘書六人,分掌秘書事務;廳內分置文書、議事、速記、編輯、會計、庶務六科,各設科長一人,科員總計六十人。臨時參政院於次年四月二十日結束。
臨時參政院字典分解
臨時的解釋 [temporary; casual; contingent; impromptu; provisional; tentative; temporary; 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