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法科
科舉常科科目之一。漢代以明法為察舉的科目之一,唐以明法為科舉的常科,屬於法律科目。試律七條,令三條,全通為甲第,通八為乙第。五代時明法科或停或復, 宋於雍熙二年(公元985年)置明法科,兼習三小經。景德二年(公元1005年) 規定考律、令四十條,經義五十條。每十道義中問疏義六道,經注四道,通六為合格。熙寧四年(公元1071年)罷諸科,改明法科為“新科明法”,參見該條。
明法科字典分解
明法的解釋 (1).使法令嚴明。《管子·幼官》:“明法審數,立常備能則治。”《韓非子·南面》:“人主不能明法而以制大臣之威,無道得小人之信矣。”(2).明確的法令。《史記·
科國語字典 科 kē 動植物的分類單位:獅子屬於貓科。槐樹是豆科。 機關內部組織的劃分:科室。財務科。 學術或專業的類別:科目。學科。文科。外科。 古代分科考選文武官吏後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