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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任職技術人員任用資格

依照國民黨政府於民國二十四年(公元1935年)十一月四日公布的《技術人員任用條例》規定,具有下列資格之一的公務員可任用為簡任職技術人員:一、現任或曾任簡任職技術人員經甄別審查或考績合格者; 二、現任或曾任最高薦任職技術人員三年以上經銓敘合格者;三、在教育部認可的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在國營事業機關曾任與簡任職相當的技術職務二年以上著有成績者;四、在教育部認可的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在各官署曾任與簡任職相當的技術職務四年以上,或在主管官署登記的具有聲譽的營業場繼續擔任技術上主要工作六年以上成績顯著,或依法領有專門職業人員證書並繼續執行職務八年以上成績突出者;五、在學術上有特殊著作或發明經審查合格者。

簡任職技術人員任用資格字典分解

簡任的解釋 (1).經過選擇而任用官員。《後漢書·申屠剛傳》:“皇太子宜時就東宮,簡任賢保,以成其德。” 明 宋濂 《毛公神道碑》:“當是時,上之左右唯公及太師 李韓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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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特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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