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分庭
審判機關名。北洋政府設定,依照民國三年(公元1914年)九月二十四日公布的《高等分庭暫行條例》規定,凡距省會較遠交通不便的地方,除設高等審判分廳外,於必要時得在道署所在地暫設高等分庭。其設定或廢止,均由高等審判廳呈請法務部核定,並知照省行政長官。委任省行政長官監督司法行政的省份,則由省行政長官咨請法務部核定。分庭設推事三人,書記官一至二人,得由道署掾屬兼任。分庭審判案件採用合議制,其司法管轄區域,即駐在地道的區域。
高等分庭字典分解
高等的解釋 (1) [higher;high;advanced](2) 比較高深高等數學(3) 有複雜組織;系統發育上大大分化或發展——指高級的動植
分庭的解釋 (1).分處庭中,以示平等。《漢書·貨殖傳》:“ 子贛 結駟連騎,束帛之幣聘享諸侯,所至,國君無不分庭與之抗禮。”《隋書·盧思道傳》:“通人 楊令君 、 邢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