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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遂組織

西周春秋時期國野制下社會的主要結構。西周時在商代“族尹”和“里君”兩種不同的行政管理形式的基礎上,在王畿諸侯的封國中劃分國野兩大區域,國指王城和諸侯的國都,但國也可包括四郊;郊外為野。上層貴族居於城內,稱為國中;其統率的部族,稱為國人,住在四郊,其行政組織稱為鄉。上層貴族及國人還基本保持著原始族居的狀態。他們內部仍以血緣姻親關係相連結。上層貴族中流行的大小宗制、立嫡立長制、氏姓制、宗廟制、外婚制、族墓制等等,說明古老的部落氏族的軀殼仍被繼承下來,作為基本的組織形式。居於鄉中的國人,是統治階級的一個階層。他們長期保留著家族公社的土地所有制的形式,每個成員可以有一塊質量和數量大體相當的份地。他們有參與政治、受教育、被選拔的權利,也有提供軍賦、服兵役和力役的義務。鄉的居民編製成軍隊,稱為士,即甲士、戰士,是當時軍隊的主要成員。野的行政組織為遂,遂中的居民是被征服的其他部族,稱為野人,是被剝削和奴役的階層。他們在形式上也保留著農村公社的組織形式,但當時奴隸主貴族及其國家實際上已成為遂中村社的土地和人民的所有者,他們把原來的村社轉化成為其奴役的小集體。遂中居民不僅要在籍田或助田上提供集體的無償勞動,所耕的份地還得提交賦稅•並須提供繁重的勞役,提供家畜和在野的一切物產;他們沒有任何政治權利,也沒有資格成為戰士,只能被固著於土地上世代務農,不得流徙他方或轉換行業;但他們一般都具有人身自由,在身份上是高於奴隸的,應是地位較低的平民。鄉遂組織是在生產較不發達、原始共同體組織仍然存在的條件下形成的,它體現了國野的對立。春秋時許多諸侯國仍保留著鄉遂組織,其中以齊國最為顯著。春秋中葉以後,由於政治、經濟的變化,原始共同體逐步瓦解,個體經濟形成,居民的流動雜居及貧富分化日益加劇,於是鄉遂組織解體,戰國時合併為郡縣之下的、互相隸屬的地方行政單位——鄉、里。

鄉遂組織字典分解

鄉遂的解釋 (1). 周 制,王畿郊內置六鄉,郊外置六遂。諸侯各國亦有鄉、遂,其數因國之大小而有不同。後亦泛指都城之外的地區。 元 揭傒斯 《大元敕賜修堰碑》:“乃具文書

組織的解釋 (1) [organize;structure;form]∶按照一定的目的、任務和形式加以編制;安排事物使有系統或構成整體組織一個集會並建立一個教堂(2) [o

多學學:鄉嗇夫【歷史知識】

鄉官名。秦漢制度,於不足五千戶之小鄉置嗇夫。掌賦稅徭役,亦聽辭訟,由縣委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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