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務稽核所

歷史字典解釋

名。民國二年置,屬鹽務署。根據善後借款條約,置中國總辦一員、外國人會辦一員,掌發給放鹽準單及彙編鹽稅報告表冊等事。並在各井鹽地設立分所,置中國經理、外國洋協理各一人,共同擔負徵收存儲鹽務收入的責任。國民政府成立,屬財政部,由中國人單獨掌其政令。民國二十五年,改稱鹽務總局。


官署名。初名鹽務稽核造報所,北洋政府以鹽務重要,且款項煩瑣,特設定本所以稽核。依照民國二年(公元1913年)公布的《鹽務稽核造報所章程》規定,鹽務稽核造報所總所設於財政部內,分所置於各省,專司考核鹽務收支款項等事。總所設總辦一人,由財政總長任用;會辦一人,由財政總長聘洋員充任;稽察員至多十人;所內分置漢文、英文、會計三股及翻譯、打字兩科,股、科均設主任。分所設經理一人,以華員充任;協理一人,以洋員統任。其餘酌設員額,由總所經鹽務署轉呈財政總長核定。次年二月九日,財政部呈準公布《鹽務署稽核總所章程》和《鹽務署稽核分所章程》,編制大致同前,惟定為鹽務署所屬單位,總所總辦即由鹽務署署長兼任。鹽務署稽核總所會辦與分所協理之所以聘請洋員擔任,是由於北洋政府以鹽稅作外債擔保的緣故。規定合辦、協理的職權均與總辦、經理相同。這樣,鹽務署稽核所的洋員不但把持著稽核所的實權,也掌握著鹽務署的實權。

詞語分解

  • 鹽務的解釋 指經管有關食鹽的事務。 唐 韓愈 《論變鹽法事宜狀》:“ 平叔 稱停減鹽務所由,收其糧課,一歲尚得十萬貫文。” 清 魏源 《籌海篇四》:“漕務、鹽務、邊務皆日困一日矣。” 阿英 《鹽鄉雜信》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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