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合作事業管理處
官署名。國民黨政府設定,直屬於省政府或建設廳。國民政府成立以後,各省設立的合作管理機構,或稱合作事業管理委員會,或稱合作事業指導委員會等,直屬於省政府;或設合作事業管理處,直屬於建設廳。民國三十年(公元1941年)十一月五日行政院公布《省合作事業管理處組織大綱》,規定各省政府得設定合作事業管理處,主管全省合作事業。設處長一人,下設秘書、科長、視察員、督導員、技術專員、科員、辦事員。各省先後遵照就原有機關改組或另行成立,計設合作事業管理處直屬於省政府者有陝、黔、鄂、豫、閩、滇、康、綏、贛、川、浙、粵、桂、甘、青等十五省,至於湘、皖、蘇、魯、晉、寧各省則仍由建設廳主管。
省合作事業管理處字典分解
省合的解釋 1.見"省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