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道
官名。又稱分守道。明清道員之一。主掌錢穀之事。如再兼某銜者,則更兼管其事。明朝永樂(1403—1424) 年間,常派方面官巡視民瘼,遂定布政司之右參政、右參議分守各屬府州縣。共設六十道。兩京不設布政司,守道無所屬,則寄銜於鄰近省之布政司。清順治 (1644—1661) 中沿設,前後共二十人,除數省不設外,設者多則三人,少則一人。各道員或通轄全省,或分轄三四府州,皆因事設官,裁設銜額無定,帶原品銜充任。十六年定各道均兼布政使司銜。乾隆十八年 (1753)裁參政、參議等銜,定為正四品官。守道由此從臨時性之“差使”,轉為實官。嘉慶四年 (1799) 準其密摺奏事。加之兼銜者多,事權益重,漸與布、按二司並論。所屬有庫大使、倉大使、典吏、攢典等員分辦事務,皆因地建置,不備設。宣統三年 (1911),清亡遂廢。
官名。明代布政司設參政、參議,分司諸道,督察州縣。清初沿用明制,布政司置左、右參議,稱為守道。初轄一府,後轄數府或一省。見《明史·職官四·布政司》、《清史稿·職官三·布、按二司》、《清通典·職官十二》、《歷代職官簡釋·守道》。
守道字典分解
守道的解釋 (1).堅守某種道德規範。《左傳·昭公二十年》:“守道不如守官,君子韙之。”《後漢書·桓帝紀》:“杜絶邪偽請託之原,令廉白守道者得信其操。” 北齊 顏之推 《
守的解釋 守 shǒu 保持,衛護:守成(在事業上保持前人的成就)。守御。守身(愛護自身,保持自己的品節)。守節。守恆。守望相助。墨守成規。 看管:看守。守護。 在一個地
道的解釋 道 dào 路,方向,途徑:道路。鐵道。志同道合。 指法則、規律:道理。道德。道義。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學術或宗教的思想體系:道學。傳道。修道。 方法,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