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政府秘書
官名。國民黨政府設定,為縣政府的佐治人員。依照民國十八年(公元1929年)九月內政部判定的《縣政府辦事通則》的規定,其辦公處為秘書處,掌理機要,總核檔案,承辦職員進退,典守印信及辦理其他不屬於各科的事項。民國二十九年(公元1940年)秘書處改稱秘書室。
官名。國民黨政府設定,為縣政府的佐治人員。依照民國十八年(公元1929年)九月內政部判定的《縣政府辦事通則》的規定,其辦公處為秘書處,掌理機要,總核檔案,承辦職員進退,典守印信及辦理其他不屬於各科的事項。民國二十九年(公元1940年)秘書處改稱秘書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