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科明法
選舉制度。宋朝貢舉科目名。神宗熙寧四年(1071)後,改明法科置,只許以前明經和諸科舉人不能改試進士科者應試,考律令、《刑統》大義、斷案。徽宗時罷。南宋高宗建炎二年(1128)復設,紹興十六年(1146)又罷。
科舉常科科目之一。宋熙寧四年(公元1071年)罷諸科, 獨設進士科。對於熙寧五年以前的諸科舉人不能改試進士科者特設新科明法以備應試。試律令、《刑統》大義、斷案。崇寧初罷廢, 建炎二年(公元1128年)復置, 紹興十六年(公元1146年)又罷廢。
新科明法字典分解
新科的解釋 (1).新立的科條。《三國志·魏志·何夔傳》:“所下新科,皆以明罰敕法,齊一大化也。” 宋 蘇軾 《次韻子由送陳侗知陝州》:“知君不久留,治行中新科。”(2)
明法的解釋 (1).使法令嚴明。《管子·幼官》:“明法審數,立常備能則治。”《韓非子·南面》:“人主不能明法而以制大臣之威,無道得小人之信矣。”(2).明確的法令。《史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