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繕所
官署名。宋朝始置。徽宗宣和五年(1123)罷,職事並歸將作監。明初曾於工部下復設將作司,洪武二十五年(1392)改將作司而置。設所正一人,正七品,所副二人,正八品,所丞二人,正九品。多以諸匠精藝者充任。
官署名。明洪武二十五年(公元1392年)置、屬工部。掌各項建築工程。設所正一人,正七品,所副二人,正八品,以技術精巧的建築師充任;所丞二人,正九品。清初沿置,設所正、所副各一人,順治十四年(公元1657年)設所丞二人,次年裁所正、所副,只設所丞,一人管清江磚廠,一人管臨清磚廠。雍正四年(公元1726年)裁撤。
營繕所字典分解
營繕所的解釋 官署名。《明史·職官志一》:“﹝ 洪武 ﹞二十五年置營繕所。”參見“ 營繕司 ”。
營繕的解釋 (1).修繕;修建。《晉書·祖逖傳》:“營繕 武牢 城,城北臨 黃河 。”《晉書·石季龍載記上》:“ 季龍 荒游廢政,多所營繕。” 宋 蘇軾 《趙清獻公神道碑
所國語字典 所 suǒ 處,地方:住所。哨所。場所。處所。 機關或其他辦事的地方的名稱:研究所。派出所。 量詞,指房屋:一所四合院。 用在動詞前,代表接受動作的事物: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