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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需司

官署名。清末陸軍部所屬機構。光緒三十二年(1906)置。掌糧饢廩餼,兼司軍需人員教育。轄統計、糧服、建築三科,附設銀庫。設司長一人掌司事,下設科長三人,科員三十人,司副官一人,法規總編纂員二人,編纂員三人,錄事三十人,分司各職。


官署名。(1)隸屬於陸軍部。南京臨時政府陸軍部置軍需局,以局長一人為主官。北洋政府改為軍需司, 其職掌如下: 一、軍服經理、檢查;二、軍服、糧秣、馬匹等給予的規定;三、平時、戰時糧秣的給與和準備;四、戰時炊具和洗馬器具;五、軍服、糧秣的製造和購買; 六、軍隊用具消耗品、埋葬用物料等的準備;七、軍人祠宇和軍用墳地; 八、軍需運用;九、各軍需官勤務;十、各軍需人員的教育、考績和補充; 十一、經費出納和預算、決算; 十二、編制整旅的預算; 十三、會計稽核; 十四、各軍需處;十五、規定俸給和旅費;十六、各種給與和軍需規定的審查; 十七、掌管出納官吏; 十八、與財政官署有關事項; 十九、陸軍用地和建築; 二十、陸軍所屬官產的管理; 二十一、規定軍用金錢箱櫃和行李。民國十六年(公元1927年)張作霖執政時改隸軍事部陸軍署。國民黨政府于軍政部設“軍需署”,參見該條。(2)隸屬於海軍部。北洋政府設定,其職掌如下:一、軍服的經理、檢查;二、軍服、糧炭(煤)等給與的規定;三、平時、戰時糧炭的給與和戰時用炭的準備;四、經費的出納和預算、決算;五、會計稽核;六、官地;七、軍需運用;八、軍需人員考績;九、規定俸給和旅費;十、各種給與和軍需規定的審查;十一、掌管出納官吏;十二、與財政官署有關事項。民國十六年(公元1927年)張作霖執政時改隸軍事部海軍署。

軍需司字典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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