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官普通考試委員會
考試機關名。北洋政府於民國二年(公元1913年)一月九日公布《文官考試法草案》和《典試委員會編制法草案》,規定文官普通考試由中央和地方分別辦理。中央各官署及其直轄各地方官署需要人員時,由各官署長官就署內薦任官中選派組織典試委員會,受所屬官署長官的監督。考試完畢,由委員長經所屬官署長官向銓敘局報告錄取者的姓名和成績。地方各官署需要人員時,由各省行政長官選派組織典試委員會,受省行政長官的監督。考試完畢後,由委員長經省行政長官向銓敘局報告錄取者的姓名和成績。其考試的科目是:國文、歷史、地理、筆算、法學通論、經濟學。各官署得根據本署業務,加入一、二科目,於考試前一個月登報公布。考試及格者授以補官證書,按照等第高下,依《文官任用法》敘補。民國四年(公元1915年)九月三十日,北洋政府又公布《文官普通考試典試令》、《文官普通考試令》,設典試官、副典試官各一人;襄校官,分科各一人;監試官四至六人。文官普通考試於高等考試後在首都舉行,三年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考試。凡年滿二十歲以上的中國男子,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得應考:一、有應文官高等考試資格之一者;二、教育部指定或認可的技術專門學校畢業得有文憑者;三、經地方考試及格錄取為“選士”者;四、曾任委任以上文職者。考試分為第一至第二、三試,前兩試用筆試,第三試用口試。三試平均及格始得錄取,第一試均試國文一道;第二試分行政職與技術職兩類,行政職試憲法大綱、現行法令解釋、策向、文牘等科,技術職按照各專業考試至少四題。錄取後得授委任職,但須先行分發學習一年,期滿而又成績優良者,即可作為候補。北洋政府於民國八年(公元1919年)八月二十七日公布《文官普通考試法》,次日又公布《文官普通考試典試令》、《文官普通考試法施行細則》,典試委員會的組織大致同前,惟增副典試官為二人,監試官減為二人。考試仍是每三年在首都舉行一次,時間在高等考試之後。文官普通考試應試條件同前,只是第三項改為甄錄及格者(甄錄人員的應考,由國務院先期派員試驗經義、史論各一道)。考試仍分三試,科目與以前相同。第三試由典試官、襄校官三人以上的出席,就應試人曾經筆試的各科口試。錄取、學習、候補、授官,其規定均與以前相同。此外又規定應試人員須在考試前一個月,各取具同鄉薦任官以上京官一人保結,親赴國務院銓敘局報名,並呈驗有關檔案。
文官普通考試委員會字典分解
文官的解釋 [civil official;civil servant;civil service] 非軍事官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