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
官署名。國民黨政府置,設於各縣市區域或合數縣或數市的區域。為三級法院中的第三級,與最高法院、高等法院相對稱。設院長一人,由推事兼任。推事在六人以上的,得分設民事庭與刑事庭,管轄民事、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和非訟事件。審判採取獨任制,但也可開合議庭審理。
地方法院字典分解
地方的解釋 (1) [local](2) 當地地方公共汽車線路地方武裝(3) 各行政區的地方政治地方風俗
法院的解釋 [court of justice] 行使審判權的國家機關法院慣例
官署名。國民黨政府置,設於各縣市區域或合數縣或數市的區域。為三級法院中的第三級,與最高法院、高等法院相對稱。設院長一人,由推事兼任。推事在六人以上的,得分設民事庭與刑事庭,管轄民事、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和非訟事件。審判採取獨任制,但也可開合議庭審理。
地方的解釋 (1) [local](2) 當地地方公共汽車線路地方武裝(3) 各行政區的地方政治地方風俗
法院的解釋 [court of justice] 行使審判權的國家機關法院慣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