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電總台
交通部直屬機構。國民黨政府設定,依照民國十八年(公元1929年)公布的《全國無線電台組織通則》規定,全國無線電通信網分為若干區,每台設總台一座,分台若干座。總台設管理工程司一人,工程司一至三人,報務主任一人,收發主任一人,技術員、報務員、收發員、譯電台、司事、技工、信差各若干人;分台設工程司一人,報務主任一人,報務員、收發員、譯電員、司事、技工、信差各若干人;一切事務統由工程司管理,如在同一處所增設兩座以上分台時得酌量情形由原有工程司兼管;在同一處所設有數座分台者得合設一收發處,設收發主任一人,收發員、譯電員,信差各若干人。管理工程司由部遴委一等電務技術員富有無線電經驗者充任;工程司由部遴委一等或二等電務技術員充任;報務主任及收發主任以一、二等報務員在電台服務滿三年以上確有成績者充任;各台服務主任、收發主任及報務員等由管理局遴員呈請派充;其收發員、司事等由各台派充,呈報管理局轉呈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