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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集之交

指以利聚合,不以誠相待的交情。《管子.形勢解》:“與人交,多詐偽無情實,偷取一切,謂之烏集之交。”


偏正 以利聚合,不以誠相待的交情。語出《管子·形勢解》:“與人交,多詐偽無情實,偷取一切,謂之烏集之交。”[例]這類~的人,合夥做生意,前景堪憂。△貶義。多用於以利聚合的人。

烏集之交字典分解

成語烏集之交的解釋 指以利聚合,不以誠相待的交情。

烏集的解釋 猶烏合。《史記·淮陰侯列傳》:“ 秦 之綱絶而維弛, 山 東大擾,異姓並起,英俊烏集。”《漢書·谷永傳》:“﹝ 成帝 ﹞與羣小相隨,烏集雜會,飲醉吏民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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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名。北洋政府設定,依照民國九年(公元1920年)九月三十日公布的《烏、科、唐各參贊公署編制章程》的規定,烏里雅蘇台、科布多、唐努烏梁海各設參贊一人,副參贊一人(漢、蒙人員分任),均由大總統簡任,隸屬於庫、烏、科、唐鎮鎮撫使,掌管轄區內各盟旗事務,並得承鎮撫使的委任,節制駐紮於境內的軍隊和蒙旗警備隊。各公署均設秘書長一人,秘書二人分置總務、內務、交涉各科,各設科長一人,科員、翻譯員各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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