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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公守法

奉:奉行。奉行公事,遵守法紀。宋.朱熹《辭免江東提刑奏狀二》:“又況今來所除差遣,仍是按察官司。若復奉公守法,則恐如前所為,或至重傷朝廷事體;若但觀勢徇私,又恐下負夙心,上孤陛下眷知任使之意。進退惟谷,無地自處。”元.曾瑞《留鞋記》三折:“因為老夫廉能清正,奉公守法,聖人敕賜勢劍金牌,著老夫先斬後奏。”亦作“奉公執法”。《二刻拍案驚奇》卷一二:“我前日認是奉公執法,怎知反被奸徒所騙。”


並列 奉行公事,遵守法令,不違法徇私。語本《史記·趙奢傳》:“以君之貴,奉公如法則上下平。”朱蘇進、胡建新《康熙帝國》:“下官義父雖犯罪服刑,下官可一直是~,為何要株連下官前程呢?”△褒義。多用於遵紀守法方面。→廉潔奉公 安分守己 循規蹈矩 安常守分 ↔為非作歹違法亂紀 作奸犯科 胡作非為。也作“奉公守節”、“奉公執法”。

奉公守法字典分解

成語奉公守法的解釋 奉:奉行;公:公務。奉公行事,遵守法令。形容辦事守規矩。

奉公的解釋 [pursue public affairs] 奉行公事克己奉公奉公守法

守法的解釋 [abide by the law] 遵守法律或法令奉公守法

多看看:奉天清吏司【歷史官職】

官署名。清朝刑部所屬十八清吏司之一。簡稱奉天司。乾隆六年(1741),改現審左司設。掌核盛京、黑龍江、吉林將軍及奉天府所屬刑名案件,兼理宗人府、理藩院文移。設郎中,蒙、漢各一人;員外郎,滿,漢各一人; 主事,滿、漢各一人; 經承三人。光緒三十二年(1906),刑部改為法部,遂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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