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公約》簽署。
1970年12月16日在美國的倡議下,1970年12月6日,國際民航組織在荷蘭的海牙召開了國際航空法外交會議,討論有關空中劫持飛機的問題,有76個國家參加。會議於12月16日簽訂了一項公約,名為:《關於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約》,簡稱《海牙公約》。
公約的第一條規定:“凡在飛行中的航空器內的任何人:(甲)用暴力或用暴力威脅,或用任何其他恐嚇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該航空器,或企圖從事任何這種行為;或(乙)是從事或企圖從事任何這種行為的人的同犯,即是犯有罪行。”這就是公約對於非法劫持航空器所下的定義。
公約的第二條規定:“合締約國承允對上述罪行給予嚴厲懲罰。”
對於劫持飛機的罪犯的引渡問題是這次會議上爭論的焦點。美國和蘇聯都主張應將劫機罪犯遣送給飛機登記國。然而,很多國家則認為劫機多數是為了政治上的目的,因此,不同意規定引渡。但是,與會國一致同意對劫機犯給予嚴懲。結果,《海牙公約》對引渡劫機罪犯的問題沒有作出硬性的規定。儘管如此,有一點是明確的,公約規定了劫持飛機是一種嚴重犯罪,對於劫機罪犯的處理辦法是:要么引渡,要么按罪犯所在國的法律起訴判刑。
截止到1971年底,《海牙公約》已有74個簽字國。到1983年,《海牙公約》已有100多個締約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