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和西班牙和平條約
1898年12月10日美國和西班牙和平條約(節錄)(1898年12月10日訂於巴黎)
第一條
西班牙放棄對古巴的一切主權要求和所有權。
當西班牙撤離這個島嶼而由美國占領時,只要這種占領繼續下去,美國將承擔和履行國際法規定的因這種占領而產生的保護生命和財產的義務。
第二條
西班牙將波多黎各島和在西印度群島中目前由西班牙統治的其他島嶼,以及在馬里亞納群島或拉德魯內群島的關島割讓給美國。
第三條
西班牙應將稱為菲律賓島嶼的群島和包括在以下界線內的島嶼割讓給美國:
……
美國將在互換本條約批准書之後的三個月內付給西班牙總額為二千萬美元的款項。
第十五條
每一國政府應在十年期間內在所有的港口稅方面,包括進港和結關費用、燈塔稅和噸位稅等,對另一國的商船給予同其本國不從事沿海貿易的商船同樣的待遇。
任何一國在六個月之前通知另一國,本條款得隨時終止。
第十六條
雙方諒解,美國在本條約中對古巴承擔的任何義務應限制在美國占領期間;但是,在上述占領結束之後它將建議在該島上建立的政府繼續承擔上述義務。
第十七條
本條約應經參議院建議和同意後由美國總統批准;並由西班牙女攝政王陛下批准。批准書從本日起六個月之內(或儘可能更早地)在華盛頓互換。
各全權代表在本條約上籤字蓋章,以資證明。
公元1898年12月10日訂於巴黎。一式兩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