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12月2日,隨著人民戰爭勝利,廣大地區獲得解放,使政府的財政支出大大增加,而財政收入卻趕不上支出的需要。為了克服這一困難,中央人民政府召開了第四次會議。會議決定於1950年發行人民勝利折實公債,來彌補年度財政赤字。據此,政務院頒布了《關於發行1950年第一期人民勝利公債的指示》。這批公債的募集及還本付息,均以實物為計算標準,其單位定名為“分”(每分所含實物為:大米6市斤、成粉1.5市斤、白細布4市尺、煤炭16市斤)。公債總額為2億分,在1950年內分期發行。公債分5年償還,年息為5厘。決定從1950年1月5日起,開始發行第一期公債,總額為1億分。政務院規定公債的推銷對象為城市的工商業者,城鄉實富戶和富有的官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