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俄租讓法令頒布。
1920年11月23日1920年11月23日,人民委員會根據列寧的指示頒布了《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人民委員會租讓製法令》,規定將國家暫時無力經營或開發的一些企業、礦山、森林等,按照一定條件出租給外國資本家經營,承租人享有相當優惠的待遇。隨後,人民委員會又制定了關於締結租讓契約的10條基本原則,以保護租讓企業中蘇維埃公民的勞動。該法令頒布後,許多資本主義國家或集團向蘇俄提出租賃申請。租讓政策在蘇俄實施的10餘年中發展並不大,只簽訂135項租讓契約,承租人投資總額為4800萬金盧布。1938年,蘇聯取消了租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