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大會通過“為和平聯合行動”的決議。
1950年11月3日1950年11月3日 聯合國大會通過《為和平聯合行動》的決議,規定一旦安理會因不能取得全體一致而無法行使職權時,大會有權採取緊急措施。決議規定設立一個包括安理會五個常任理事國在內的十四國和平觀察委員會,在和平受到威脅的地區觀察形勢並提出報告。還成立一個由十四國組成的集體措施委員會,就維持和平可能集體採用的方法提出報告。
1950年11月3日 聯合國大會通過《為和平聯合行動》的決議,規定一旦安理會因不能取得全體一致而無法行使職權時,大會有權採取緊急措施。決議規定設立一個包括安理會五個常任理事國在內的十四國和平觀察委員會,在和平受到威脅的地區觀察形勢並提出報告。還成立一個由十四國組成的集體措施委員會,就維持和平可能集體採用的方法提出報告。